分享到:

浅谈《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版)》中的九个关键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01    

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类疾病谱变化以及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日益增加,对慢性病治疗及管理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而优化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以及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此背景下,2021年8月12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组织制定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版)》(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发布,该文件的发布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做出了规定和指导。

1.jpg

《规范》共分为七章43条。主要明确了长期处方的适用对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等实施主体以及开具的主要流程等,在此结合大众关注的内容,以药师身份浅谈9个关键问题:

一、长期处方的定义

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二、长期处方的适用人群?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三、长期处方可以开具多长时间?

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需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关于处方用量我们注意到,在《规范》发布之前,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3号令)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之前的管理办法中未明确指出处方可延长至多长时间,而本次《规范》则明确规定了长期处方开具的时长,让医疗机构在实际操作中有据可循。

四、长期处方由谁开具?

首次长期处方的开具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职称医师开具。

五、长期处方是否可以开具所有药物?

长期处方不是所有药物都适用。《规范》第五条明确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用量问题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长期处方对相关考核指标有无影响?

《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因此长期处方对相关考核指标无影响。

七、长期处方如何调剂?

《规范》指出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取药地点;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调配;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八、长期处方用药如何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对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提高处方合理用药水平。

患者在长期用药过程中,需对其开展随访、用药监测、药品保存、用药教育等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指导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指导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加强患者用药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

九、长期处方的医保支付

各地医保部门在支付环节,不对单张长期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此次《规范》的制定使得医疗机构人员在临床工作中面临的长期处方管理的具体问题有章可循,同时该《规范》所涉内容也对我们药师在长期处方管理工作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充分提示医院药学工作者需重视和提升慢病患者的用药管理水平及药学服务能力。


作者简介:

孔令希,女,药理学硕士,主管药师,执业药师,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药学部药师,主要从事药品调剂、合理用药评价、医院药事管理、药物经济学等相关工作。

单雪峰,男,医学博士,主管药师,重庆市首批临床药师师资,执业药师,现任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金山医院药剂科负责人。研究方向:医院药事管理、药物经济学、药物基因组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