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纳入医保支付
3月14日消息,针对大众关注的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费用能否纳入医保,近日国家医保局答复,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早在2019年,国家医保局就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准入应符合的基本条件有所规定。
国家医保局: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纳入医保支付
据央视新闻报道,针对“将互联网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费用纳入医保结算体系”的建议,国家医保局近日有了答复。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符合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在收费方面,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患者接受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
若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此外,国家医保局强调,加强对“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的引导和审核,实现基金监管向大数据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智能监控转变。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查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予以拒付,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准入条件已有规定
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国家医保局在2019年曾专门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
除“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这一条外,对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彼时,虽未明确提到互联网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费用是否能纳入医保结算体系这一问题,但曾明确项目准入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据《指导意见》,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是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是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是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项目。
明确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则包括: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此外,2022年,为了应对新冠疫情,慢性病人的用药需求,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且开具了处方,发生的诊查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当地的医保规定进行支付,参保人就像在实体医院的刷卡和购药一样,诊疗费和药费医保负担部分在线直接结算,个人仅仅需要负担个人自付的部分。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