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审方新规,影响执业药师就业环境!
6月29日上午9时许,陕西省药监局发布《陕西省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这是继去年8月后的又一次征求意见,与陕西现行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相比,改动较大!以下四大变动均影响执业药师就业和工作:
01 远程审方不能代替驻店执业药师 在药品零售门店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作为药品零售门店执业药师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岗时的补充,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与实际需要不匹配的问题,但不能替代法规要求药品零售门店对执业药师的配备。同时,江西、山东、四川、黑龙江等省市也在近两年明确相关要求。 02 执业药师配备数量再细化 《指导意见》规定: 1、30家(含)以上、100家以下连锁门店远程服务执业药师按门店数30%配备。 2、超过100家门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每增加10个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其中执业中药药师配备数量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20%。 3、企业审方中心应当配备与其服务范围、规模相匹配数量的专职远程审方执业药师队伍(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原则上远程服务30家以内门店的,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超过30家门店的,每增加15家门店(不足15家的按15家计算),应增配1名执业药师。 4、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比例不少于30%。 03 重新提供处方,间隔时间缩至3个月 现行《指导意见》未对处方作出有效时间限制,而新版《意见稿》规定“对已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的药品零售药店,执行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时每满12周需重新提供医师开具的处方”。 04 远程审方时可使用移动设备 在硬件设备方面,现行《指导意见》和上一版《意见稿》都明确规定“药品零售门店的驻店药师禁止用手机等移动设备终端为顾客提供远程药学服务” 而新版《意见稿》则删去了该要求,仅规定“药品零售门店应当配备与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相适应的处方扫描(拍照)、视频设备和传输等设施设备,实现执业药师与消费者远程审方和药学服务的有效沟通”。 政策发布后,开展远程审方的药店和担任远程审方的执业药师,将有不少新的工作要求,相关人员请及时进行工作跟进。
(来源:执业药师圈)